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退税率税额(1+征收率) |